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 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用-第 2 项(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第2条款补充内容修改为: 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的业绩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论是否体现业绩指标,或无论投标人是否提交了类似工程业绩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投标人都必须提供业绩的工程造价结算书或满足指标要求的付款证明(工程造价结算书或满足指标要求的付款证明应当为其原件完整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得截取),证明实际造价,否则其业绩不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内容与此条款不一致的,以此条款为准。
二、本次招标项目合同条款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1)通用合同条款修改为:“合同解除后,经验收承包人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已完合格工程的价款。承包人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经检验认定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工程款。 除上述款项外,发包人没有义务向承包人支付其他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不合格工作费用;永久工程之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承包人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以及不能退还的货款损失;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而发生的措施项目价款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但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亦有权选择接收不满足付款条件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对应内容修改为: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1)通用合同条款修改为:“合同解除后,经验收承包人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已完合格工程的价款。承包人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经检验认定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工程款。 除上述款项外,发包人没有义务向承包人支付其他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不合格工作费用;永久工程之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承包人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以及不能退还的货款损失;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而发生的措施项目价款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但发包人亦有权选择接收不满足付款条件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三、本工程补充地勘报告,补充的地勘报告以本次答疑纪要附件一发布的为准。请各投标人在电子招投标平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中的“其他”栏目中下载。
四、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由“2025 年03月24日10时45分00秒”修改为“2025 年03月26日10时45分00秒”。招标文件中涉及该时间的均做相应修改。
五、本次答疑纪要附件明细: 附件一:地勘报告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