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文件办理告知单(编号:****)精神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核发有关情况的请示》(连自然资〔2026〕46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镇承接委托事项向社会公示如下:
一、委托主体
委托单位:****
受托单位:****政府
二、委托事项及依据
1.《**省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政府实施”;
2.《**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实施的行政审批****机关实施,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3.《****政府关于印发〈****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连政综〔2020〕169号)第二.(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危房修缮加固或者改建,****政府受理审核,****规划局****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承接委托事项范围
**镇辖区内**七居、塔头村、柘尾村、松坞村、益砌村所涉及城镇开****基地建房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延期、变更及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等工作。
上述村居所涉及城镇****基地范围可前往浦****办公室咨询(地址:**县**镇浦西路178号),城镇开****基地建房事项,仍按乡村建设规划审批有关规定办理。
四、委托期限
自承接委托之日起至委托主体取消委托之日。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其他事项
1.委托书生效后,相关委****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
2.本公示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政府
202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