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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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京台高速公路通道支线**至**高速公路 **至**阳下段(含**支线)工程**A3 合同段拌合站项目 | 位于**省**市**县**镇瓜山村凤溪130号,租赁**县**镇瓜山村集体用地9662m2 | ****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 | 位于**省**市**县**镇瓜山村凤溪130号,租赁**县**镇瓜山村集体用地9662m2。年产商品混凝土16万立方米,总投资9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万元 | 1、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生产废水经五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清洗环节,不外排。生活污水委托外运处理,生活污水产生量≤575.64t/a。 2、项目粉尘经布袋除尘后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执行。 5、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6、根据****规划局“侯自然临〔2025〕3号”要求,本审批文件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2029年9月。 7、临时用地期满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 |
| 2 | 京台高速公路通道支线**至**高速公路 **至**阳下段(含**支线)工程**A4 合同段拌合站项目 | 位于**省**市**县青口镇西台村祥宏南路1127号,租赁******委员会集体土地20960m2 | ****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 | 位于**省**市**县青口镇西台村祥宏南路1127号,租赁******委员会集体土地20960m2。年产商品混凝土18.5万立方米,总投资95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 | 1、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生产废水经五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清洗环节,不外排。生活污水委托外运处理,生活污水产生量≤619.92t/a。 2、项目粉尘经布袋除尘后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执行。 5、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6、根据****规划局“侯自然临〔2025〕2号”要求,本审批文件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2029年8月。 7、临时用地期满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