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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
身份证号:3501*********2511
地址:**省**市金峰镇陈店村下店*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6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县熙岭乡四坪村的**县****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6年7月31日对你本人进行调查询问,发现**县****公司存在“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你是**县****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关于提****养殖场养殖情况的复函》中的截至2026年7月15日**县生猪规模场存栏及检疫出证数据汇总表有关于**县****公司的数据,**县****公司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生猪出栏量已达10256头,超过5000头,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现场检查时,**县****公司正在进行生猪养殖活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在运行,未能提供环保验收材料。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和依据有:
1、2026年7月30日,**县****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陈*诚身份证复印件、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2026年7月31日对你本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6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县****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2026年7月31日**县****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提****养殖场养殖情况的复函》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及2026年7月31日对**县****公司经理你本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县****公司存在“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6年7月31日对你本人的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县****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是**县****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2026年9月9日查阅**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两年内未被我局行政处罚过;
5、根据2026年9月14****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养殖场检疫出证情况》,证明**县****公司2026年1月至2月24日累计生猪出栏数超过5000头;
6、2026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县****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及2026年9月8日**县****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你主管的**县****公司整改情况;
7、2026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县****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2026年7月31日对你本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县****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你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诚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提****养殖场养殖情况的复函》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县****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是**县****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我局于2026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宁屏生态事告〔2026〕1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申请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2026年10月20日的《****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因《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和《**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6年版)相关规定,需依法核算新旧规定的处罚金额。经比较,新规定的处罚幅度重于旧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关于“新的规定处罚较轻”的适用条件。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一)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序号7、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的相关裁量规则确定罚款金额: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3个月以上但不足6个月、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环境违法1次(含本次)、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且环境影响未扩大、能够配合调查、故意、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一般报告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限期内改正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根据计算公式,计算出的罚款数额为6.3万元。经集体会审议定,我局拟对你下达责令改正并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内容为:
1、责令你于2026年11月14日前,履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县****公司停止超规模养殖行为,后续养殖活动需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2、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63,000)。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地址:宁****开发区瑞云路2****司法局,电话:0593-****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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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