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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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省****公司绿色先进铝合金 材料研究院一期建设项目 | 位于**省**市**县**镇高新大道20号,租赁创新园三期A楼K套型一层二层 | **省****公司 | ****设计院有限公司 | 位于**省**市**县**镇高新大道20号,租赁创新园三期A楼K套型一层二层,租赁面积1130.7m2。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 | 1、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排放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270t/a。 2、项目废气经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西北侧、东北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西南侧、东南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3.584×10-4t/a(免于调剂)。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