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市****公墓配套道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和相关报告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结合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市上迳镇,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涵洞、路灯照明、交通及安全设施、绿化等,路线全长 3120.204 m,路基宽度6.5~7.5 m,**沥青路面,建设涵洞 8 座。项目总征占地面积6.2938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6.2938hm2,临时占地面积0.2135hm2。项目土石方挖填总量为13.98万m3,总挖方6.99万m3,总填方6.99万m3。项目总投资4558.829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608.3994万元,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680.9638万元。工程总工期为12个月,已于2026年7月开工,计划于2027年6月完工。本项目建设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你单位负责。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基本可行。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标准为南方红壤区一级。
(三)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6.2938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6.2938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扩大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范围,施工过程中要坚持“先拦后弃”原则,禁止随意倾倒。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积极配合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该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等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文件要求,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履行报批手续。
(四)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2023年第53号令)第十八条规定,该项目批复有效期为3年,超过3年才开工建设,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要求,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正式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必须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完成公示无异议后将验收材料报送我局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严禁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即投产使用,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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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