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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申请重新审批坂中畲族乡富春西岸**周边基础设施水毁修复工程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坂政函〔2026〕143号)及相关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坂中畲族乡富春西岸**周边基础设施水毁修复工程(项目代码:****)。
二、建设单位:****。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
(一)拆除工程:拆除原有钢筋混凝土挡土墙,拆除工程量合计约25.8立方米。
(二)截水沟修复工程:修复毁截水沟总长约80米,矩形断面0.6米×0.8米。
(三)排水箱涵(明渠)工程:改建排水渠道,总长约25.4米。其中,垂直段为钢筋混凝土箱涵沿山体纵向布置,平面长约10.2米,进口设涵底结构加强区和消力坎;水平段为敞口钢筋混凝土明渠,平面长约15.3米,明渠净宽5.0米,渠壁厚300毫米、底板厚400毫米,底板下设C15混凝土垫层。
(四)配套构筑物及消能防冲工程:改建钢筋混凝土挡土墙,墙壁厚1米、高约3米,总长约54米;改建沉砂池1座;进口消力坎表面及内衬采用10毫米厚Q235钢板;在上游汇水区设置混凝土挡块14块。
(五)修复配套工程:清淤疏浚约200立方米;生态护坡修复约150平方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8块,箱涵、明渠进口、沉砂池及临边危险段设置防护栏杆。
四、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总投资估算210万元,资金来源:除争取上级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业主自筹。
五、建设地点:******局出具的《******局关于坂中畲族乡富春西岸**周边基础设施水毁修复工程的规划意见》意见为准。
六、建设工期:3个月。
七、项目节能:请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八、项目招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项目招投标规定,鉴于该项目施工、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未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涉及政府采购事宜报同级财政部门。
九、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保、水保、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涉及规划、用地、交通、环保、水利、林业、安全、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有关问题时,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请据此批复进一步深化前期工作,按程序报批。
原批复安发改审批〔2026〕55号同时作废。
****改革局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