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八一五中路沿线综合改造运营项目补充通知(2)
招标项目编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蕉**八一五中路沿线综合改造运营项目,现就招标文件中有关约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标办法“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的更正
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评审第二项,原约定为:
投标人具有自营的餐饮或零售或娱乐体验业态在营店铺:拥有1个符合条件的在营店铺,得15分;每增加一个符合条件的在营店铺,加15分,本项累计最高得45分。
注:投标人自营、在营所需的佐证材料: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股权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现更正为:
投标人具有自营的餐饮或零售或娱乐体验业态在营店铺:拥有1个符合条件的在营店铺,得15分;每增加一个符合条件的在营店铺,加15分,本项累计最高得45分。
注:
1.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在营店铺”,是指投标人自营、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经营业态为本项目运营内容所涵盖的餐饮、零售或娱乐体验业态的店铺。
2.投标人自营、在营所需的佐证材料包括: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允许投****公司(指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虽未超过50%但能够对其****公司)的同类经营业绩参与本项评审,但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控股关系的****公司章程或股****管理部门登记信息等),且****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4.投标人****公司)名义完成的同类经营业绩予以认可,****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5、以上要求的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补充
本项目调整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作为本补充通知的附件随文发出,各潜在投标人可在本补充通知发布平台自行查阅并下载。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本补充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文件效力与一致性
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补充等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发布与送达
本补充通知在**省公共**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zyfw.****.cn)、**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http://ggzyjy.****.cn/)上发布。各潜在投标人应自行留意并及时查阅本项目招标相关信息,因投标人自身疏忽未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盖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公章)
2026年10月30日
附件:
815补充通知2(盖章).pdf 可研究报告---蕉**八一五中路沿线综合改造运营项目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