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闽0181破14号关于福建龙岩建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福建中利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判决结果的通报 及是否上诉的征询意见函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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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中****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判决结果的通报 及是否上诉的征询意见函
公 开 人:**中****公司管理人


**中****公司全体债权人:

****诉**中****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2026)闽0181民初12213号】,管理人于2026年10月30****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对上述民事判决不服,应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即2026年11月16日前(含当日)】****法院递交上诉状。现管理人将上述民事判决书向各债权人送达,并就是否对(2026)闽0181民初1221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事宜征求债权人意见。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法院审理情况

经法院审理,于2026年10月26日作出(2026)闽0181民初1221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如下:案涉《咨询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由上述法律法规可知,我国实行的建筑资质管理制度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进入市场的准入性审查并颁发相应资格证书的许可制度,目的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本案中,从双方签订合同内容以及之后的沟通记录以及庭审陈述可知,在《咨询服务合同》签订时,建川公司并不满足申报资质条件,合同签订后,****公司****公司寻找、补足相关人员和业绩,建川****公司系通过挂靠方式以及虚构部****公司取得相关资质,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规避建筑资质监管,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案涉《咨询服务合同》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司****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公司自有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工作业绩不符合申报相关资质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协助寻找、提供人员材料,虚构劳动关系及业绩,企图以虚假材料申报获取相应资质,故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履行案涉合同已实际支出具体费用金额,但根据双方沟通及协商记录,****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确实支出一定人员费用,本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履行情况等,再结合双方微信已有协商各自费用承担及认可具体情况,****公司****公司返还14万元费用。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中****公司享有14万元费用的到期债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645元(已缴纳),被告**中****公司负担150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管理人征求各债权人意见,是否对该案提起上诉

(一)上诉风险提示

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管理人暂无新发现且未掌握任何足以推翻一审事实认定及判决内容的证据材料,****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且上诉程序将进一步**破产程序周期,影响债权人整体受偿效率。

如债权人决定对本案提起上诉的,管理人将代表**中****公司提起上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及司法实践,若提起上诉将根据上诉请求标的额计算预交上诉费用,上诉费用预估3100****法院作出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该上诉费用将列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鉴于上述情况,若****法院支持的,则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第一,****仍被认定享有对**中****公司的到期债权;第二,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上诉费用无法收回。

(二)征询上诉意见

为维护**中****公司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上诉成本及可能存在的败诉风险的基础上,请各债权人表决确定:

是否对(2026)闽0181民初12213号民事****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上诉期限限制,请各债权人最晚于2026年11月6日17:00前将《是否对(2026)闽0181民初1221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征求意见单》邮寄给管理人或扫描发送至管理人邮箱(管理人收件信息:收件人:于澜律师,联系电话:185****7130,收件地址:**市**区**街23****中心46****事务所。管理人邮箱信息:****@qq.com)。

逾期不提交征求意见单,将视为债权人同意不对(2026)闽0181民初1221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管理人在统计债权人意见征询情况后向各债权人通报征询结果。

特此通知。

**中****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附:1.(2026)闽0181民初12213号民事判决书;

2.《是否对(2026)闽0181民初1221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

征求意见单》;

3.如需查阅相关案件材料,请联系于澜律师,电话:185****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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