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你方《关于申请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江滨路外侧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函》收悉。根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项目包****大学附近无障碍坡道和江滨路华光府附近无障碍坡道2个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市**防洪堤迎水侧二级平台坡面。报告采用的防洪影响分析范围基本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5)的要求。
二、流域基本情况
建设影响河道水北溪属于丘陵区天然河道,发源于**省**县雅阳镇大坞**麓,在叠石乡茭阳村附近入境,于**街道鸡母岩汇入沙埕港,流域面积425km2,河道全长50.4km,平均坡降7.69‰,河道防洪标准按20年一遇设计。
三、防洪综合评价
基本同意《报告》作出的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1.基本同意项目建设与水利相关规划的符合性的分析。
2.基本同意项目建设与防洪标准符合性分析、有关技术要求的适应性评价的描述。
3.基本同意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影响的分析。
4.基本同意项目建设对河道行洪影响的分析。
5.基本同意对周边水工程安全影响评价。
6.基本同意项目建设对防汛抢险影响的分析。
7.基本同意项目建设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分析。
8.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施工期影响的分析。
9.基本同意项目建设对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
四、消除和减轻洪水影响措施
基本同意《报告》采用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评价成果开展防洪安全管理工作,工程影响防治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防洪措施验收工作并报我局备案。
五、有关要求
1.建设单位应报送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到我局备案,并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
2.涉河建设方案若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我局重新报批洪水影响评价。
3.涉河临占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域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或工程投产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恢复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域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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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