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2026年10月30日-11月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室内艺术装饰品20万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县黄塘镇虎窟村大垄口125号**绿建e谷25#厂房。
三、建设单位:****。
四、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市****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县黄塘镇虎窟村大垄口125号**绿建e谷25#厂房;从事室内艺术装饰品生产加工,预计年产室内艺术装饰品20万件;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无生产废水外排。****园区内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调漆喷漆烘干、滚油烘干废气收集后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通过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苯系物、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钻孔、喷砂、吹尘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等效排气筒(DA001与DA002)颗粒物排放速率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值严格50%执行。
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排放限值,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边角料、收集的粉尘、废布袋、废铝屑及污泥等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关单位利用处置;漆渣、水帘柜废水、废抹布、废催化剂、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及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0820;
地址:****中心三楼305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