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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实际,经研究同意,现将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第二批)予以公布。
附件:**市**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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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二批)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办公地址 | 咨询或投诉电话 | 门户网站 |
| 1 | ****保密局 | 程晴英 | **市**区兴涵街1号 | ****881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