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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 10.1 条付款条件予以澄清修改:
原条款内容:
10.1 付款条件: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且第一次开庭后1个月内支付固定代理费用。甲方应于收到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调解、和解)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风险代理费。
修改后条款内容:
10.1 付款条件: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且立案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基础服务费的50%,一审开庭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基本代理费的50%。风险代理费用在甲方实际收到每笔回款(执行或调解、和解等各类方式回款的)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笔回款的风险代理费。
本条款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其他条款不作调整,仍按原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