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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竞租人:
为进一步规范本项目竞租程序,明确原承租方优先承租权的行使规则,保障各竞租人的合法权益,现对《**市芗**胜利西路4号13栋1号场地公开招租文件》(项目编号:****)竞租人须知前附表(二)第15点“特别说明”进行完善并补充如下:
1.本项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不接受分割经营;不得转租;消防报审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如未获得消防审验影响经营,不得向招租人要求任何补偿。
2.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所有参与竞租的主体(含原承租方)均须进行报价,从有效报价中确定最高价:若报价最高者为原承租方,则由原承租方中标;若原承租方报价不是最高价,则由其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选择行使的,原承租方按本次竞价产生的最高有效报价中标;选择放弃的,由报价最高者中标。
3.原承租方行使优先承租权,须满足其在上一租赁合同租期内无欠缴租金、无重大违约记录的前提条件。
4.原承租方应当在竞价现场当场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未当场作出书面确认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由报价最高者中标。
5.原承租方决定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本次竞价程序终止,其余竞租人不得再追加报价。
6.若最高有效报价由其他竞租人报出,则进入优先承租权行权环节,在30分钟的行权期限内,原承租方有权选择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原承租方选择行使的,以该全场最高报价为成交条件,由原承租方中标。
7.原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明确放弃优先承租权,或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由报出最高报价的竞租人中标。
8.其他内容详见招租文件。
本补充说明为招租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招租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本补充说明与原招租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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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公司
202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