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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你局《关于收回**省**市腾****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晋自然资〔2026〕5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社区华苑新村,面积为3398.11平方米的**省**市腾****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晋国用(2011)第01134号),并****登记中心注销该宗不动产权证。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中心、**省**市腾****公司、********办事处三方签订的《****中心收储合同》(晋土储收〔2026〕33号)约定执行。
三、****政府土地储备库,****中心按规定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待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并具备供应条件后,纳入我市土地供应计划,由你局根据区域规划功能,严格按法定程序组织供地。
四、具体收回事项由你局严格按法律程序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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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