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厦门大学货物和服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验收工作新要求的通知

其他-验收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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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各单位:

为严格执行新出台的《**大学货物和服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我校货物、服务项目履约验收流程,压实验收主体责任,统一验收标准,防范采购履约风险,现将验收工作有关新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物验收照片规范要求

在采资系统办理验收建账、上传实物照片时,照片须标注拍摄人、拍摄日期、拍摄地点。

过渡期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执行:①直接在照片上备注拍摄人、日期、地点;②拍摄时同步放置标注上述信息的 A4 纸张,将纸张与实物同框拍照。

后续系统将新增对应信息字段,实现线上直接填报相关信息。

二、****小组要求

合同金额20万元以内的项目,预算 2 万元及以上须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人员不少于 2 人,经办人不得担任验收主要负责人;

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人员不少于 3 人,经办人不得担任验收主要负责人;

预算 100 万元及以上贵重科研仪器、定制软件项目,参与验收的专家须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验收要求

验收环节须对照采购文件(含比选、比价文件等)全部商务、技术要求逐项核查,留存核验记录,留存核验记录,严禁出现采购文件标准要求高、验收把关宽松,仅以 “不影响使用” 作为验收通过依据的情况。采购文件约定需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证书等材料的,验收时必须核验收集,并在采资系统验收建账环节一并上传归档。

物业服务、维保服务项目须建立完整服务台账,做好驻场服务人员信息、在岗履职情况记录;采购文件明确约定服务人员资质、证书等条件的,履约期间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更换人员。

四、20万以上的通用货物,20万以上的物业服务、维保(包括科研设备维保)服务资产处将参与现场监督验收,100万以上的所有货物、服务,资产处都将参与复核验收,随时抽查。

请各项目负责人、验收经办人认真学习细则要求,严格按新标准组织验收、归集材料,确保验收资料完整、可追溯。


****管理处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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