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6年10月23日)
| 项目名称 | ****铁件工艺品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350524-SQ-A-22地块 |
| 建设单位 | **** |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6]表33号 |
| 审批日期 | 2026年10月23日 |
| 公 告 期 | 2026年10月23日—2026年10月29日(7日) |
| 审批意见全文 | ****环境局关于****铁件工艺品生产项目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你单位报送的由**红****公司编制的《****铁件工艺品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省**市**县350524-SQ-A-22地块(藤云工艺园),用地面积为10666.7m2,总建筑面积为17476.84m2,年产铁件工艺品100万件。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喷淋废水定期清理除尘泥渣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水洗池置换废水经“隔油+混凝沉淀+砂滤”处理后回用于水洗池生产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后排入**县****处理站处理。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喷粉粉尘经“滤芯除尘装置+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8m高的排气筒排放;烘干(固化)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8m高的排气筒排放。过渡期,生物质成型颗粒燃烧废气经“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喷淋设备(稀碱)”处理后通过一根18m高的排气筒排放;远期,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后直接通过一根18m高的排气筒排放。加强车间密闭,减少无组织排放。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标准”、表3、表4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 A.1标准限值。燃烧废气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要求。 (三)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不合格品及边角料经造粒后回用于生产,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五)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 (六)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表》核定的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SO2:0.0342t/a、NOx:0.1836t/a,根据《****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说明。项目二氧化硫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氮氧化物新增年排放量大于0.1吨,你公司应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及承诺,于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项目行业类别为金属工艺品制造(C2432),不属于实行总量倍量调剂的重点排污行业,位于**省**县藤云工****工业园区)内,处于城市建成区,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NOX总量指标按1.8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NOX:0.3305t/a。你公司可凭本批复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如符合《**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可向****技术中心****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报告表》核定项目VOCs新增排放量0.144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由**市******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环境局 2026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执法大队、**红****公司,存档。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7177 ****7799 ****6972 2、传真:0595-****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中心1号楼13****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