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55分钟前 | 公 开 人:****管理人 | |
| 出 资 告 知 书 (2026)泽铭鞋业破管字第20号 梁泽铭、梁德平: 2026年7月29日,****法院作出(2026)闽05破申190号民事裁定书,****银行****公司**市支行对****(以下简称“债务人”或“****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6)闽05破申1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于2026年8月17日作出(2026)闽0582破37号决定书,指定******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管理人通过调查****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于2018年1月19日经******管理局批准设立,****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梁泽铭,注册资本900万元人民币。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原****公司)注册资本为900万元人民币。工商登记股东名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为:梁泽铭,认缴出资900万元,出资比例100%,出资方式货币。 经管理人查询调取的工商****银行账户流水信息,未寻得债务人股东足额实缴注册资本的相关记录。综上,债务人股东未实缴出资。 管理人认为,债****公司章程履行足额出资的义务,其未足额****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直接影响到各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管理人特此通知各股东及监事,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与管理人联系缴纳出资事宜或向管理人提交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证据材料。 如各股东未在规定期限与管理人联系(邮寄地址:**省**市**区刺桐路国际华城1号楼309室******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62000;联系人:连海翔180****5101、高文忠136****5138),未缴纳出资或提供已足额出资证据的,管理人将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追缴。 特此通知 ****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