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都****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695744
地址: **省**市**县四都镇外埕村外埕62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2026年5月7日,****环境局****公司进行检查,****公司负责的**省**县西梧二级渔港升级改造项目已建成,该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公司**省**县西梧二级渔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该项目于2022年10月开工,2025年11月完成施工。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拍照取证,并调阅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公司总经理陪同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2026年5月7日现场检查等情况);
2.2026年5月7日****(**)现场****公司负责的**省**县西梧二级渔港升级改造项目建设情况);
3.2026年5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公司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情况);
4.2026年5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省**县西梧二级渔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公司负责的**省**县西梧二级渔港升级改造项目建设情况);
5.2026年5月7****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省**县西梧二级渔港升级改造项目建设。
****环境局****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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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2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