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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你局《****车站****停车场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浦自然资〔2026〕143号)收悉。
经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同意无偿收回以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同****车站****停车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9572公顷,相关土地权证一并收回注销或变更;收回范围以《****停车场收回红线图》为准。
二、同****车站****停车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9578公顷,相关土地权证一并收回注销或变更;收回范围以《****车站****停车场收回红线图》为准。
三、****车站景观大道项目用地总面积3.7502公顷,同****车站景观大道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6411公顷,相关土地权证一并收回注销或变更;收回范围以《****车站景观大道部分用地收回红线图》为准。
以上收回的土地纳入城镇建设储备用地,由你局根据规划的土地用途及设计条件,按有关政策组织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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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