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城南校区(高中部)建设项目第三方检测
答疑纪要(一)
各潜在投标人:
****中学城南校区(高中部)建设项目第三方检测(招标编号:****),现就招标文件有关事宜进行答疑如下:
问题1:
质疑事项1
:
第六章评标细则中的商务项B2企业实力2(投标人资质满足本项目基本资格要
求的,得1.5分
: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综合资质的,得3分。满分3分。)该评分条款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事实依据
:
(一)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审因素,违反”资格条件不得打分”的法定原则
满足本项目基本资格要求 系本项目投标的准入门槛条件,即只有满足基本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方可参与投标。该条件属于资格审查范畴,所有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合格投标人均已当然满足。将这一所有合格投标人共同具备的门槛条件设定为1.5分的评分项,实质是将资格条件变相作为打分因素,使资格审查与综合评分混同,违背了资格条件与评分因素相互分离的法定要求。
(二)以 综合资质 直接计满分,分值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与各项专项资质。综合资质是检测机构资质序列中的最高等级,覆盖全部检测类别;专项资质则对应具体检测领域。本项目采购内容为【请简述项目实际检测内容,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等】,质疑人具备与本项目检测范围相对应的有效专项资质,完全能够满足合同履行需要。
但该条款仅认可“综合资质”计满分3分,对具备相应专项资质的合格投标人仅因不持有综合资质即直接扣减1.5分。在该项满分仅为3分的情况下,仅综合资质一项就造成1.5分的分差,占比高达50%,实质上是以资质等级高低替代了对检测方案、技术能力、人员配备、设备配置、服务质量等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因素的评价,分值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三)评分逻辑自相矛盾,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差别待遇
按该条款逻辑:不满足基本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根本不能参与投标(0分且无投标资格):满足基本资格要求但无综合资质者得1.5分;有综合资质者得3分。既然基本资格是投标前提,则所有进入评分环节的投标人均满足基本资格, 满足基本资格得1.5分 对全体合格投标人是统一赋分,不产生区分度;真正产生区分作用的只有“有无综合资质”这一项。该条款名为两档评分,实为以综合资质为唯一加分依据,将仅持有专项资质但实际具备本项目检测能力的合格投标人置于天然劣势地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法律依据: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应当明确、具体,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不得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审因素。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本条款将 满足基本资格要求”作为评分项,直接违反上述规定中 不得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审因素 的禁止性规定。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
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
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本项且实际检测范围并不必然要求检测机构持有覆盖全部检测类别的综合资质,仅要求与项目检测内容相对应的专项资质即可满足合同履行。将”综合资质”设为唯一满分条件,而未对与本项目实际对应的专项资质给予合理分值,属于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
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
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
1.删除将 满足基本资格要求 作为评分项的规定。资格条件属于资格性审查范畴,不得作为
综合评分因素计分;
2.合理调整资质评分档次与分值。如确需对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设置评分,应根据
本项目实际
检测内容,将与项目对应的专项资质纳入合理评分
区间,综合资质与专项资质之间的分值差
距应与项目实际需要相匹配,不得仅以综合资质作为
唯一满分条件;。
回复1:
针对质疑事项1:商务项B2企业实力
2
评分条款异议答复
贵司主张本项目B2评分条款变相纳入资格条件、资质分值设置不合理、存在差别待遇,要求调整或删除相关评分项。经核查,本项目为
****中学城南校区(高中部)建设项目第三方检测服务,属重点校园民生工程,检测品类多、工况复杂、安全标准极高,直接关系师生人身安全。B2评分条款贴合项目实际、合法合规,无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
本条款不予调整,具体理由如下:
(一)未混同资格审查与评审因素,符合法定规则
本项目为工程建设类招标,****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府采购条例不予采信。项目资格审查为投标准入否决性审查,仅判定基本投标资格;而“满足基本资格要求得分”是对合格投标人履约资质、保障能力的择优评审,二者评审属性、目的完全不同,不存在将资格条件变相打分、违规设置准入评分的问题,属于合法合规的商务择优评审项。
该评分针对企业资质稳定性与基础履约能力开展择优评价,并非无效评分条目,符合招投标择优竞争原则。
(二)综合资质满分设置贴合项目履约需求,不存在分值与项目不匹配情形
本项目检测服务范围广、服务周期长、现场工况复杂,涉及多类别工程检测内容,对检测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业务覆盖能力、应急处置能力要求较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资质是住建部门认定的最高等级检测资质,具备该资质的机构可全面覆盖本项目全部检测内容,业务体系更完善、技术储备更充足、质量管控体系更健全,履约稳定性、服务全面性优于专项资质机构。
本次评分设置差异化分值,并非歧视专项资质企业,而是
基于项目高品质履约的择优需求。1.5分的分值差是对企业综合服务能力的合理差异化评价,分值占比合理,未过度抬高资质权重,也未否定专项资质的有效性,不存在以资质等级替代技术、服务评审的情形,完全贴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履约需要。
(三)评分规则公平公开,无差别待遇
本条款设置基础得分+优质加分的两级梯度,对所有投标人统一适用、公开透明,无针对性限制条款,基础得分可保障全部合格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资质加分是招投标常态化择优举措,契合“优质优价”原则,未限制、剥夺专项资质投标人的投标权利,不构成差别待遇与歧视。符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相关要求,不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差别待遇与歧视待遇。
问题2:
质疑事项2:第六章评标细则中的商务项B3企业信誉(投标人须承诺无不良信用行为,承诺自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生产活动中未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差异化管理名单,未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行业协会内部通报除外),投标人提供专项承诺函的,得2分,未承诺或部分承诺不得分。满分2分。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无不良信用行为承诺函》。(注:若在中标后发现有隐瞒真实情况的,将视为虚假应标,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增设无法律依据不良信用专项承诺作为加分项,增设额外评审门槛,负面清单第8条。以上条款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
一、该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构成差别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是否曾受到差异化监管,与该供应商当前能否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之间没有直接关联。差异化监管是一种动态的、时效性的管理措施,多年前的监管记录与供应商当前的履约能力关联性极弱。供应商在过去受到差异化监管,是对供应商过往行为的评价,检测服务的水平及质量与检测机构的检测方案完整性及针对性、检测人员配置及专业性、检测设备先进性及准确性、服务响应及时性等因素密切相关,而与供应商在过往检测活动中的行为合规性无必然联系,以此来评判供应商是否具备履行检测服务合同的能力、能否提供优质的检测服务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将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过往监管记录作为评分因素,实质上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二、该评审因素违反评审因素设定的相关的规定,且该评审因素涉嫌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与法律规定严重不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是否受过差异化监管,与供应商提供检测服务的质量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公然违反上述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已经****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备基本诚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政府采购活动”。“差异化监管”****机关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与法律上严格的“行政处罚”有本质区别,要求供应商承诺“未受到差异化监管”,实质上是在变相审查供应商有无违规违法记录。在此基础上,再将非重大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是否受到差异化监管”设置为评分项,涉嫌存在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
三、****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加分条款使得曾被差异化监管的供应商在评分中天然处于劣势,实质上限制了这部分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利。且《****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包括“(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并要求纠正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问题。该条款与上述通知精神公然相悖,不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4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二 十 条 第 ( 二 ) 项 、 第 ( 八 ) 项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6、《****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建议:
修改为删除该项加分,企业信用仅作资格审查,不纳入商务打分。
回复2:
针对质疑事项2:商务项B3企业信誉评分条款异议答复
贵司主张B3信誉评分项无法律依据、与履约无关、存在重复评价及不公平竞争问题,要求删除该项评分。经核查,该条款设置合法必要、公平合理,
本条款不予调整,具体答复理由如下:
(一)本项评审因素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贴合
招标
项目需求
本项目为公立高中校园建设核心民生工程,工程检测是把控建设质量、防范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公共利益的关键核心环节,属于高责任、高合规标准的技术服务行业。住建部门对检测企业作出的差异化管理、正式通报批评等监管记录,是行业主管部门基于企业检测规范性、质量管控水平及合规经营能力出具的官方动态评价,可直接反映企业执业信誉、风险防控能力与履约责任意识。投标人的行业合规记录,与本项目质量安全管控、风险前置防控、长效履约保障高度关联,属于贴合项目履约需求的有效评审因素。同时明确,本项目为工程建设类招标项目,****政府采购系列法规,****政府采购相关条例、通知法律适用错误,不予采信。
(二)条款不存在重复评价,评审设置合法合规
本项目资格审查仅核查投标人当前法定基本投标资格,重点排查重大违法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法定禁止投标情形,属于投标准入底线审查;而本项信誉评分是对投标人近三年整体行业合规经营、信用履约表现的高阶择优评价,二者审查维度、评价标准、适用层级完全不同,不存在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的问题。
住建部门差异化管理、行业正式通报批评属于行业日常信用监管与合规警示范畴,不属于法定行政处罚,对应的企业信用记录也未被法律法规禁止作为招投标评审参考,更不属于资格审查否决项,不会限制企业基本投标权利。针对本校园重点工程的特殊性,将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生产活动中未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差异化管理名单,未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行业协会内部通报除外),纳入商务评分,是工程招投标领域前置防控质量风险、择优筛选优质服务商的常规合规举措,精准契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择优竞争、保障履约质量的核心导向,设置合法合规、合理必要。
(三)条款符合公平竞争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
本评分条款标准公开、规则统一,无地域、所有制及针对性排他性限制,普遍适用于所有潜在投标人。各市场主体均可通过常态化合规经营积累良好信用、获取对应分值,公平竞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不存在任何歧视性、差别化待遇。
本项目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底线,通过信誉评分机制筛选合规经营、信用优良、履约稳定的检测机构,完全符合招投标公平竞争原则、行业监管导向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求。此外,财库〔2019〕38****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本工程建设类招标项目,贵司据此提出的相关质疑主张法律依据错误,不予采信。
本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本答疑纪要同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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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