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10月21日)

审批
福建-福州-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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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10月21日)
2026-10-21 11:28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0月21日-2026年10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0121

传 真:0591-****0121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350100

序

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

**市**县青口镇镜上村镜厦路58号,租赁****公司10#车间

****公司

******公司

位于**市**县青口镇镜上村镜厦路58号,租赁****公司10#车间,租赁面积144.79m2。年加工汽车齿轮、汽车弹簧、汽车检具、汽车夹具、汽车模具等金属制品2500吨,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万元

1、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与经处理后的生产废水统一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排放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水质控制限值),生产废水排放量≤978t/a,生活污水排放量≤135t/a。

2、项目应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提高车间内废气收集效率。碱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表2脱脂工艺碱雾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浓度限值。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氨厂界和有组织排放分别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和表2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COD≤0.0489t/a(豁免购买),NH3-N≤0.0049t/a(豁免购买)。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