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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445982G | 建设单位法人:许森强 |
| 许森强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门市**区 |
| **市**区**镇****小组 |
| 实恒金属制品生产加工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92-C3392-有色金属铸造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18.117500 纬度: 24.702222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7-14 |
| 厦同环审〔2025〕4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445982G001Z |
| 2026-06-0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 |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445982G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445982G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200MA8TBWEN2A | 竣工时间:2026-05-27 |
| 2026-06-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6-16 |
| 2026-09-1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2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916M9cKe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生产加工铝压铸件2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生产加工铝压铸件200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铝锭→电阻炉熔化→浇注→压铸机压铸→脱模→产品→品检→抛光打磨(按需)→机加工(按需)→振抛(按需)→烘干(按需)→成品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铝锭→电阻炉熔化→浇注→压铸机压铸→脱模→产品→品检→抛光打磨(按需)→机加工(按需)→振抛(按需)→烘干(按需)→成品包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项目冷却塔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喷淋装置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脱模剂废水经收集通过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振动研磨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水质净化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厂房配套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水质净化厂处理。 2、废气:项目熔化、浇注产生的颗粒物及压铸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统一收集后通过排风管引至楼顶一套“喷淋塔+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抛光打磨产生的粉尘经抛光打磨机(内含水喷淋装置)处理,未收集的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3、噪声:基础减震、建筑隔音。 4、固废: ①生活垃圾:厂区内设置有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②一般工业固废:包装废弃物、废振抛石、脱模剂空桶、水喷淋装置收集粉尘、不可回用的不良品、不可回用的边角料等暂存在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位于车间西侧,建筑面积约10m2),由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回收单位回收。可回用的不良品、可回用的边角料回用于生产。 ③危废: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喷淋塔打捞的沉渣、污泥、废炉渣、含有抹布及劳保用品、废油、废液压油空桶存于危废间(车间西南侧,建筑面积约4m2)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项目冷却塔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喷淋装置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脱模剂废水经收集通过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振动研磨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水质净化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厂房配套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水质净化厂处理。 2、废气:项目熔化、浇注产生的颗粒物及压铸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统一收集后通过排风管引至楼顶一套“喷淋塔+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抛光打磨产生的粉尘经抛光打磨机(内含水喷淋装置)处理,未收集的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3、噪声:基础减震、建筑隔音。 4、固废: ①生活垃圾:厂区内设置有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②一般工业固废:包装废弃物、废振抛石、脱模剂空桶、水喷淋装置收集粉尘等暂存在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位于车间西侧,建筑面积约10m2),由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回收单位回收。不良品、边角料回用于生产。 ③危废: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喷淋塔打捞的沉渣、污泥、废炉渣、含有抹布及劳保用品、废油、废液压油空桶存于危废间(车间西南侧,建筑面积约4m2)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
| 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不良品、边角料回用于生产,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09 | 0 | 0 | 0 | 0.009 | 0.009 | |
| 0 | 0.0032 | 0 | 0 | 0 | 0.003 | 0.003 | |
| 0 | 0.0001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399 | 0 | 0 | 0 | 0.399 | 0.399 | / |
| 0 | 0.23 | 0 | 0 | 0 | 0.23 | 0.23 | / |
| 1 | ****园区三级化粪池 | 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中的B级标准)(COD≤500mg/L、BOD5≤300mg/L、SS≤400mg/L、氨氮≤45mg/L) | ****园区三级化粪池 | 未检测 | |
| 2 | 废水处理设施 | 生产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NH3-N、石油类、总氮、总磷排放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排放标准;pH6-9(无量纲)、COD≤500mg/L、BOD5≤300mg/L、SS≤400mg/L、NH3-N≤45mg/L、石油类≤15mg/L、色度64倍、总氮≤70mg/L、总磷≤8mg/L]。 | 生产废水经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水质净化厂处理 |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排放口pH值8.3-8.4,悬浮物最大值为27mg/L<400mg/L,化学需氧量最大值为38mg/L<5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值为10.3mg/L<300mg/L,氨氮最大值为0.381mg/L≤45mg/L、总磷0.09mg/L≤8mg/L、总氮2.54mg/L≤70mg/L、石油类浓度<0.06mg/L≤15mg/L、色度3倍≤64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NH3-N、石油类、总氮、总磷排放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排放标准;pH6-9(无量纲)、COD≤500mg/L、BOD5≤300mg/L、SS≤400mg/L、NH3-N≤45mg/L、石油类≤15mg/L、色度64倍、总氮≤70mg/L、总磷≤8mg/L]。悬浮物处理效率为84%、化学需氧量处理效率为85%、五日生化需氧量处理效率为88%、氨氮处理效率为95%、总磷处理效率为90%、总氮处理效率为81%、色度处理效率为90%、石油类处理效率为89%。 |
| 1 | 废气处理设施 | 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2、表3中的相关标准(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速率≤1.8kg/h、封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4.0mg/m3)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附录 A中表A.1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30mg/m3),颗粒物排放执行《**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1中的相关标准(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30mg/m3、排放速率≤1.4kg/h、密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 | 项目熔化、浇注产生的颗粒物及压铸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统一收集后通过排风管引至楼顶一套“喷淋塔+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抛光打磨产生的粉尘经抛光打磨机(内含水喷淋装置)处理,未收集的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最大值1.80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0.027kg/h,密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69mg/m3,厂房外任意1点无组织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96mg/m3,可符合《**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2、表3中的相关标准(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速率≤1.8kg/h、封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4.0mg/m3)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附录 A中表A.1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30mg/m3),非甲烷总烃平均处理效率约为55.1%-60.4%,符合《****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要求。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最大值2.1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0.032kg/h,无组织排放浓度最大值为破碎房外0.475mg/m3,可符合《**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1中的相关标准(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30mg/m3、排放速率≤1.4kg/h、密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颗粒物平均处理效率约为79.2%-85.3%。 |
| 1 | 隔声减震、墙体隔音、加强管理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 隔声减震、墙体隔音、加强管理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昼间最大监测值为厂界南侧、西侧外1米处64dB(A),夜间最大监测值为厂界西南侧外1米54dB(A),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昼间≤65dB(A)、夜间≤55dB(A))。 |
| 1 | 一般固废规范化贮存场所1处,危险废物暂存间1处,垃圾收集桶等 | 一般固废规范化贮存场所1处,危险废物暂存间1处,垃圾收集桶等 |
| 依托厂区化粪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厂区化粪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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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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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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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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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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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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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