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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近一年内****经营处罚等违法行为,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 具备满足存储规模所需的有效仓容及周转仓容,仓房及其配套设施质量完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专(兼)职保管人员;具备成品粮油质量安全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检验人员;不具备成品粮油质量安全检验能力的应通过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按规定对应急成品粮油质量安全进行检验。
(三) 具备安全生产环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健全,适时开展必要的培训演练。
(四) 具有与代储数量相匹配的生产加工或经营能力,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不低于100吨,月均大米产量达1000吨及以上;贸易企业月均经营量达1000吨及以上。。
(五) 功能分区布设合理,储粮区与生活区、加工区、营业区等明显区分,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六) 应急成品粮应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主要业务数据填报至省粮食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确保库存、数量、质量等关键数据真实、齐全。
(七)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粮食法规、政策,服从政府调控,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能及时、准确地向粮食和储备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等。
(八) 原则上需提供同等价值及****银行保函。
(九)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备低温储存条件的企业。
联 系 人:洪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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