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6年10月1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禾川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年产70万套对讲机外壳项目)

审批
福建-泉州-南安市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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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70万套对讲机外壳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10月14日—2026年10月2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70万套对讲机外壳项目

二、建设地点:**市霞美镇祥光路89号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市新****公司,生产车间总建设面积约1959m2,拟从事对讲机外壳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外排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处理厂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生产运营过程中主要产生的废气为注塑废气、破碎粉尘、机加工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颗粒物、臭气浓度。

项目运营期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4标准限值;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

项目厂界颗粒物、丙烯腈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企业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标准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臭气浓度、苯乙烯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

6.3噪声

项目噪声在采取基础减振、设备定期维护,合理布局,厂房隔声措施等情况下,厂界噪声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正常生产不会造成噪声扰民。

6.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分类堆放,外售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暂时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废切削液、废活性炭、沾染切削液的废金属屑,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分类堆放,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805

地址:****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70万套对讲机外壳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10月14日—2026年10月2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70万套对讲机外壳项目

二、建设地点:**市霞美镇祥光路89号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市新****公司,生产车间总建设面积约1959m2,拟从事对讲机外壳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外排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处理厂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生产运营过程中主要产生的废气为注塑废气、破碎粉尘、机加工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颗粒物、臭气浓度。

项目运营期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4标准限值;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

项目厂界颗粒物、丙烯腈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企业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标准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臭气浓度、苯乙烯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

6.3噪声

项目噪声在采取基础减振、设备定期维护,合理布局,厂房隔声措施等情况下,厂界噪声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正常生产不会造成噪声扰民。

6.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分类堆放,外售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暂时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废切削液、废活性炭、沾染切削液的废金属屑,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分类堆放,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805

地址:****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