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市市区交通标志标线施划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8月11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08-25 08:30:00,更正为:2026-09-01 08:30:00。
原公告的开启时间:2026-08-25 08:30:00,更正为:2026-09-01 08:30:00。
原公告的响应文件开启地点:**省**市**市****交易中心(**市区郑成功雕像旁)开标1室****交易中心),更正为:**省**市**市****交易中心(**市区郑成功雕像旁)开标4室****交易中心)。
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技术评分部分项目“施工设备(2)”中的描述内容:“供应商必须配备有专门用于本项目的划线设备,具有放样设备得1分、底漆高压喷涂机得1分、划线机得1分,满分3分。 备注:供应商配备设备须为供应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投标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购买设备的发票复印件进行佐证,未提供的不得分。”更正为:“供应商必须配备有专门用于本项目的划线设备,具有放样设备得1分、底漆高压喷涂机得1分、划线机得1分,满分3分。 投标响应文件须按下列要求提供佐证材料,相关原件备查: ① 设备为供应商自有: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凭证,以及反映设备实物现状的彩色照片(提供网络图片不予认可); ② 设备为租赁取得:须提供设备第三方产权证明、反映设备实物现状的彩色照片(提供网络图片不予认可);同时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限须覆盖本项目合同服务期,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延续不少于 2 年。若提交的租赁合同期限无法完整覆盖本项目合同服务期,供应商可同步提交正式承诺函,承诺将提前完成续租,保证本项目合同服务期内该设备租赁不间断、正常投入本项目使用。 注:佐证材料不全、照片为网络下载图片、租赁期限不满足要求且未提供有效承诺函的,本项相应内容不得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8月21日
无。
名称:****
地址:**省**市**市**西路310号
联系方式:0595-****60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省**市**区**街121号金贸大厦A幢619
联系方式:0595-****6657、181****8005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林承玺
电话:0595-****6657、181****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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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