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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 行政诉讼。
一、监督电话:0591-****5035
二、传 真:0591-****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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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 系 人:林碧玲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年加工30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 | 榕长环评〔2025〕8号 | 2025.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