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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书及其文号 | 许可日期 |
1 | ****环境局 | **、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 | 1.《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58号)第三十九条;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第三条第二款 | **市芗****加工厂 | ****0602MA32GADCX4001Q | 2025/3/25 |
2 | ****环境局 | **、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 | 1.《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58号)第三十九条;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第三条第二款 | ****公司 | 913********478708J001P | 2025/3/25 |
3 | ****环境局 | **、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 | 1.《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58号)第三十九条;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第三条第二款 | **市金****公司 | 913********639475H001Q | 2025/3/25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6-****383。
通讯地址:**市芗**益华路1****中心3楼C27****环境局窗口(3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