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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变更闽江流域**段**溪生态缓冲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梅防洪〔2025〕5号)文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为了加快项目推进,进一步理顺项目建设主体责任,经研究,同意将闽江流域**段**溪生态缓冲带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变更为:**生态隔离带约10千米,总面积约70000平方米,包括修复湿地1处,面积约20000平方米;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工程1处;新**仁溪生态护岸长3660米,修复**溪生态岸线长2630米,清理**溪河道垃圾6242米。
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工程其他事项按原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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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