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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有限公司:
根据《自然**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2号)规定,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设区市自然**主管部门审批。我局已将**东冲半岛外海道路工程项目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工棚临时用地延期项******局审批,现将《******局关于同意**东冲半岛外海道路工程项目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工棚临时用地延期的批复》(宁自然资〔2025〕40号)转发给你单位,请******局批复要求,缴纳相关税费,遵照临时用地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局关于同意**东冲半岛外海道路工程项目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工棚临时用地延期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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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