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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局关于恳请批准**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用海范围变更的请示》(宁自然资〔2025〕3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意**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用海范围变更,变更后项目用海面积23.2196公顷,其中透水构筑物用海18.2985公顷(蕉**15.5489公顷,**市2.7496公顷),港池、蓄水用海4.9211公顷(蕉**2.6395公顷,**市2.2816公顷),原批准的用海方式、用海用途和用海期限保持不变。具体工作事宜,请你局依法办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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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