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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内容:
1.3.3 企业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同时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更正为:
1.3.3 企业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以上资质,并同时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