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你局《******局关于撤销确定划拨项目划拨价款标准文件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207号)收悉。根据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4年11月14日专题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你局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撤销《****关于重新确定协议出让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和划拨项目用地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云政综〔2017〕110号)、《****关于印发**县协议出让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和划拨项目用地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云政综规〔2023〕7号)和《****关于同意增加**县协议出让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和划拨项目用地划拨价款标准文件补充条款的批复》(云政综〔2024〕108号)三份文件。
二、同意供应的划拨项目,由土地使用者按照《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5号)、《**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闽政〔1992〕43号)、《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等文件规定,向负责土地征迁、报批等相关部门缴交因使用土地应支付的土地征迁补偿和安置等费用、土地报批应缴交的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使用耕地应缴交的补充耕地指标费用及其他部门按规定应缴交的费用,以上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根据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缴纳。
三、同意使用收回、储备等存量土地的划拨项目,应缴交的各种费用,除使用耕地应缴交的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按现行标准缴纳,其他费用按原地块报批农转用时应缴交的费用的收费标准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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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