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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202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9日(7天)
联 系 人:****环境局审批股
电 话:0594-****208
通讯地址:****中心 传真:0594-****077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建设 项目 | 建设 单位 | 建设 地点 | 批文 名称 | 文号 | 批复 时间 | 批文下载地址 |
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 | **** | **省**市**县枫亭**滨村海朱路26号 | ****环境局关于作出****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莆环审仙〔2024〕44号 | 2024年12月3日 | 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