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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项目(一期)修改与答疑通知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0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县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项目(一期)修改与答疑通知

一、招标文件修改: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其他-“第4、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中标下浮率”(P20页)修改为:“[中标下浮率K1=1-(中标价-暂列金)/(预算审核价-暂列金)*100%]”。招标文件中涉及此项内容的,均按此修改。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其他-“第6、……(一)投标报价的清单综合单价存在负数的(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清单综合单价存在负数的除外);(二)投标报价“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汇总表”中的数量或单价存在负数的(招标控制价中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存在负数的除外)……”修改为:“……(一)投标报价的清单综合单价存在负数的(预算审核价中相应清单综合单价存在负数的除外);(二)投标报价“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汇总表”中的数量或单价存在负数的(预算审核价中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存在负数的除外)……”。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其他-“第7、……(1)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时,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2)遇到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情形时,比对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品种,投标报价中无相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上涨的不予调整价差,市场价格下跌的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和单价调整价差。”修改为:“……(1)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时,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即预算审核价相应清单综合单价的90%),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2)遇到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情形时,比对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品种,投标报价中无相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上涨的不予调整价差,市场价格下跌的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和单价(即预算审核价相应清单综合单价的90%)调整价差。”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2.2.4(1)商务评分标准中业绩实力补充说明:“同类项目的业绩是指汽车充电桩项目(****及以上),或市政(或房建)项目中含汽车充电桩(****及以上)内容的项目业绩。”

5、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3.2.4修改为:“结清款:质量保证期满后若无发现其他问题,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至合同结算审核价款的100%。”

5、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一、投标函”格式内容调整,请各潜在投标人按修改后的格式内容制作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二部分充电桩性能指标要求-一、分体式自流充电机技术要求-“(3)普通充电枪:配套的车辆插头的不可拆线电器附件采用压接和超声波焊接的方式进行连接”修改为“(3)普通充电枪:配套的车辆插头的不可拆线电器附件采用压接或超声波焊接的方式进行连接”。

7、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二部分充电桩性能指标要求-一、分体式自流充电机技术要求-“(4)终端显示方式:≥7英寸电容屏,或可远程升级”修改为“(4)终端显示方式:≥7英寸电容屏”。

8、删除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二部分充电桩性能指标要求-五、充电管理平台功能要求-4.运营平台功能描述。

二、答疑:

1.我公司为充电桩产品制造商,不具备施工资质,若****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是否认可

答:认可。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对于非公开招标的、无法提供中标公告截图的业绩是否也被认可

答: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提供中标(成交)公告截图、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项目已经招标人验收合格或运行报告的相关证明文件,并罗列业绩清单(格式自拟)。未能提供业绩的或业绩资料提供不齐全的不得分。

3.产品实力的技术要求在型式试验报告中没有对应的检测项,能否以提供承诺书的形式进行辅证

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提供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具备CMA/CNAS资质)出具的检验报告,未提供不得分。

4.针对评分标准中:(1)用于该项目的充电机内充电模块具备灌胶工艺:①灌胶范围覆盖不低于90%元器件,得3分 ②灌胶范围覆盖不低于85%元器件,得 2 分 ③灌胶范围覆盖不低于80%元器件,得1分 其余不得分。注:提供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具备CMA/CNAS 资质)出具的直流充电机(120kW及以上)的检验报告,未提供不得分。(2)模块自检功能: 用于该项目的充电机功率分配单元模块具备自检功能,满足得3分。注:提供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具备CMA/CNAS资质)出具的直流充电机(120kW及以上)的检验报告, 未提供不得分。(3)投标人所投的充电桩内的充电模块支持热拔插功能,在其中一个模块故障时,不影响整机工作; 符合得3分; 注:提供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具备CMA/CNAS 资质)出具的直流充电机(120kW及以上)的检验报告,未提供不得分。(4)投标人所投的设备充电模块具备节能休眠: ①连续2分钟不工作,进入休眠模式,得3分 ②连续 3 分钟不工作,进入休眠模式,得2分 ③连续4分钟不工作,进入休眠模式,得1分其余不得分 注:提供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具备CMA/CNAS 资质)出具的直流充电机(120kW 及以上)的检验报告,未提供不得分。上述四项,****制造厂家的检测报告是否被认可

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提供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具备CMA/CNAS资质)出具相应模块的检验报告,未提供不得分。

注:①、招标文件已重新制作上传,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本次修改与答疑通知后上传的招标文件。

②、招标文件和《修改与答疑通知》不一致的,以本《修改与答疑通知》为准。

③、投标人应在截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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